更新时间:2012-12-24
侯县当局的证据主要有两条。
第一条,那桃花源铀矿是邬大顺最先发现的,这是一个不容更改的事实。不管是从法理上还是从公民道德上讲,邬大顺作为国家公民,都应该在第一时间,把这一重大发现上报给国家。然而,邬大顺却隐瞒了铀矿的消息。
于是,有关部门分析,邬大顺这所以这么做,就是为了把铀矿偷偷卖给日本人。其实,这也怪不得有关部门乱分析,因为,谁也想不到邬大顺会拿一座价值连城的铀矿去换自己的未婚妻。这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也大大超乎了人们的想象力。大家普遍认为,一个煤老板手里握着一座铀矿,百分百是想着用铀矿换钱,而换钱的最直接方式,就是卖给日本人。
当然,这一条证据只能算是旁证,只能证明邬大顺有出卖铀矿的动机。
而第二条证据,则是确凿无疑地证明了,他不仅与日本人有着极为密切的勾结,而且,亲身参与了出卖桃花源铀矿的具体行动中。
事情是这样的。
邬有财质问侯县当局:既然邬大顺是在上江城犯的事,那么,就应该要上江城警方协助调查。这是一个十分浅显的道理,把侯县公安局局长侯图才问得张口结舌。
侯图才知道,所谓邬大顺出卖桃花源的事,多半是高亚类诬告,如果上江城警方协助调查,最终的结果,只能是邬大顺无罪释放。
可邬有财问得极有道理,邬大顺出卖的是上江城的桃花源,如果上江城警方都不参与调查,侯县警方单独办案,这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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