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缔结日华防共协定。

        以日德意防共协定为基准,相互保持协力,并承认日军防共驻兵,以内蒙地方为防共特殊区域。

        第二条中国承认满洲国。

        第三条中国承认日本人在中国内地有居住和营业的自由,日本同意废除在华的治外法权,并考虑归还在华租界。

        第四条日华经济提携,以平等互惠为原则,承认日本的优先权,特别是在华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对日本提供特殊的方便。

        华侨民因本变所受的相生但日本不要求赠偿战费。

        扩六条协定以外的日本军队,在日华两国和平气候恢复后,立即开始撒退。

        随着中国国内治安恢复两年内微退完毕。在此期间,中国应保证确立治安。驻兵地点,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在日本政府发表上述解决时局的条件后,汪精卫等中国方面的同志应立即声明与蒋介石断绝关系并为建设东亚新秩序,声明日华提携和**政策,同时俟机成立新政府。

        昭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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