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田军,由原禁军、厢军裁减组成,赴湖广、西北屯田,三年内国家照发俸禄,十年内免征役、税。允许自由开发,设屯田军使、副管理(文官)。朝廷不发粮饷。
除冗兵之策:
一、禁军中凡年过六十者,愿返乡者自便,遣银三十贯,无亲属者强制转入屯田军。
二、禁军中年四十五至六十者,听自便,转入工程军或屯田军,愿退役者,五年内役、税减半。
三、禁军中年四十五以下者,每岁考核,名次在最后百分之十者,转入工程兵或屯田军
四、禁军中级军官亦得考核如上
五、去黥配
六、西北暂不实行
七、厢军按年裁减,旧厢军部转为工程兵或屯田军
……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