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有了危机感,加尔维斯伯爵的思维和执行能力就会变得令人惊叹。

        第二天,合同所缺的900支步枪,200支手枪以及12门轻炮就被一群陌生的工人送到了洛林租用的仓库。

        随同枪炮而来的还有一位年轻骄傲的办事员,昂着头,为洛林带来了一份长期的供货合同。

        合同的内容没有带给洛林太多惊喜。

        供货人是玛丽王后的那位经销商,手握着30的走私物资,运营模式又是原始的分包状态,他的手上随时有货,洛林的需求于他而言凤毛麟角。

        供货的周期是45日,与巴尔的摩的合约周期一致。价格亦如洛林所料,采用了所谓的市场标准,即巴尔的摩旧合约的采购价格。

        凭心而论,这种行为近乎于讹诈。

        枪炮的出厂价格与最终售价间的差额即利润,以查尔维尔为例,单枪的利润有五十四镑。

        在正常的交易链中,这个差价显然不可能被一家独占。

        洛林和伯爵采用先货后钱的特例合作,其分成比例是四六,德雷克商会占有四成,伯爵则在结算之前独立承担其中的经济风险。

        而主流的走私则是倒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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