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日后,门下省政事堂,有各方代表参加的讨论会正在召开,与会人员就《明德律》诸分篇的一些条款继续进行讨论,大家关注的重点,依旧是《民律》。

        经过上一次的会议,原本认为“民律出,忠孝亡”的代表们,已经接受了“时代剧变,朝廷不可能回到过去”的现实,对于《民律》的抵触没有那么大。

        但是,依旧对某些条款存在不同看法。

        譬如,加强对“外国人”的管理,由此拟定了《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外国人定居管理条例》。

        这些条例一旦实施,周国境内的“外国人”就不能随意迁徙、定居,要接受官府的管理,也不能随意出入各大都会和商埠。

        “外国人”指的是非周国百姓的人,之所以用这个称呼而不是用“胡人”、“番人”,是因为国情。

        譬如中原就有许多粟特人聚落,其祖先很可能于魏晋时就已经在中原定居,到了现在,许多粟特人都已经是大周良民,缴纳赋税,服劳役。

        还有诸如王世充、骨仪、安吐罗这种高目深鼻外貌的官员,所以必须对于“非周国国民”有更严格的定义,于是“外国人”一词就用于律法上。

        而《民律》中的《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外国人定居管理条例》,就针对“外国人”制定了许多管理办法,并且要加强管理机构及执法队伍的建设。

        这就得增加财政开支。

        一说到要花很多钱,许多官员都不由自主觉得“肉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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